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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浙劳社老〔2005〕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5〕3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改制的在杭省属事业单位,从改制的次月起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凡已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的在杭省属改制事业单位,从改制的次月起,停止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改为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
  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