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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