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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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财政金融贷款产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市财政设立金融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提高资金池的用效率,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4]28号)精神,制定了《镇江市财政金融产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
第二条 总资金池的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总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设立在本市资金池的资金;
(二)省、市级财政合作设立资金池的资金;
(三)市级设立资金池的资金;
(四)辖市区加入本市资金池的资金。
资金池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根据各合作银行的运作绩效,安排和调整总资金池资金在各合作银行存放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第四条 在总资金池下,由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扶持的重点领域及扶持的重点对象(人群)设立相应的子资金池。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五条 各类子资金池的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交叉。
(一)“中小微企业助力贷”的扶持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全市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企业等;
(二)“三农助力贷”的扶持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全市农业企业、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富民创业助力贷”的扶持范围和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支持对象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第六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资金池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省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设立的子资金池的扶持范围和对象按市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第五条的子资金池定期公布扶持范围和对象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向合作银行开放。
第九条 合作银行使用财政助力贷投放的贷款,必须是新增贷款,不包括合作之前已投放的存量贷款。合作银行应将存量贷款对象名单和已授信贷款额度或已发放贷款额的明细提供给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省、市合作设立的资金池,按省、市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流程运作,由相关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
第十一条 财政助力贷采取“财政助力贷+银行”或“财政助力贷+银行+X(担保、再担保、保险等)”合作模式。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市场运作或者委托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财政助力贷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财政助力贷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规模。合作银行贷款规模应按总资金池存放于该银行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10倍发放。其中,各子资金池额度所占的比例应在协议中明确。
(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三)贷款限额。单户企业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存放于该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的20%。
(四)合作期限。财政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