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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人社〔2019〕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5日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省级就业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我省有关高技能人才就业资金补助政策,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助

1.补贴对象。紧缺型职业(工种)和经省人社厅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结合我市实际,紧缺型职业(工种)在省人社厅公布的职业(工种)中选取。

2.补贴标准。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的有关规定和培训成本(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费用,不含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开支),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1200元/人、2400元/人、32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赴海外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每年视培训成本另行公布。

3.申领和支付。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支付,按培训组织实施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非县(市)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申请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申报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还需向市人社局书面报告,经市人社局审定)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非县(市)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申请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申报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还需向市人社局书面报告,经市人社局审定)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参加上述培训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