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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经信规发〔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的通知》 ( 锡工信规发〔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6月29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经信(经发)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依据工信部印发的《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省经信委印发的《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我委研究制定了《无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

        2、无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xls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

  

无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适合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信部《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经信委通过程序认定并公告的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指导。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市经信委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各地加快建设一批创业环境好、创新活力强、企业成长快、服务效率高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集聚发展。根据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把示范基地建设与产业集群的规划结合起来,引导示范基地主动融入产业生态,以产业链的配套为纽带,促进基地内企业与龙头企业对接合作,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以“四化”为引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能源机车、新材料、高端纺织和服装等优势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以及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努力营造适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政务商务便捷高效,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适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发展环境。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开放、创新的建设和运营理念,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示范基地建设,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实现多元投资、多元发展。鼓励各地积极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示范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示范基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整合资源,融合创新。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园区、孵化场所及城镇楼宇、校舍、厂房、仓库等载体资源,坚持建设与改造相结合,不断完善基地的基础设施。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发挥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不断开发适合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模式,构建政府、服务机构和基地内企业互联互补的服务机制,全面提升示范基地服务企业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运行时间2年以上,信用良好。

  (二)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三)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45家,基地企业从业人员800人以上(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400人)。

  (四)服务业绩突出,服务台账齐备。服务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中不少于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团队)7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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