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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3〕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4号)精神和《嘉兴市中长期创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以促进就业和经济转型发展为目的,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为建设“三城一市”和“两富”现代化嘉兴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需要,建立以职业(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机制,加大培训投入,扩大培训规模,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者或创业者都能参加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得到一次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十二五”末,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以上,满足经济转型升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围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群体,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岗位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力开展职业转换技能培训,提高其岗位转换能力;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积极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能力;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师傅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根据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结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技能岗位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对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健全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三)重点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以企业骨干技能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行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为主要对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大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在岗职工参加高级工以上等级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针对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制订培训计划,实现学校教学与企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立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组织高技能人才技能研修和出国培训。鼓励行业、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制度等,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的支撑平台,对绩效显著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四)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不同创业阶段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建立创业培训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建立创业指导服务站,鼓励企业创办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引进创业实训模拟项目,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指导服务。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创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受训者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实效

(一)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引导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培训模式,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科学确定培训方式和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大职业(技工)院校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培训功能,鼓励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加强城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社区学校建设,增强其职业培训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公办职业培训学校同等待遇。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加强公共实训基础建设,建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师资雄厚、设施设备先进的培训鉴定网络,向全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加强公共实训中心(基地)综合管理,发挥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建立教师到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培训和研修制度,健全教师交流学习机制,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职业(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指导,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培训学校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老师。采用面向社会、多渠道补贴方式,加快选拔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咨询师。

(四)加强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建立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订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健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核发程序,对未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办班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考核鉴定的,不予核发证书。

(五)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加快建立由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考评、专项能力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对人力资源管理较为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积极鼓励小微企业参加社会化考核鉴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工)院校课程的衔接,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考核鉴定程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便利、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未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凡本地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8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本地户籍社会其他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凡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