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做好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为50%,其中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费用840元(含)以下部分,在职和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均调整为55%,累计费用84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不变。执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
(二)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签订服务协议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签约责任医生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签约责任医生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和特殊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三)将格列卫等18种特殊药品列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支付办法和比例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医保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6.9万元。
(五)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成年人每连续参保两年体检一次,未成年人每医保年度体检一次,体检起止时间与医保年度一致。健康体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