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7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 建金〔2014〕1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三条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