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7〕86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二)税费优惠政策中“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减免文化广场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10-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中提升”战略和“文化大市”建设进程,推进宁波文化广场(以下简称“文化广场”)项目建设,力争成为国内重要的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基地,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扶助及考核对象为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广场公司”)。文化广场公司是文化广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履行文化广场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管理职责。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宁波江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文化广场公司的出资公司,为文化广场公司运营资金提供持续保证,开投公司承担文化广场建设项目融资本息偿还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运营扶助政策主要依照市政府给予其他产业基地的扶助政策以及文化广场实际情况,涉及公共服务采购、税费优惠等方面;建设运营考核办法主要根据《关于成立宁波文化广场考核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22号)精神,从招商运营、服务社会、经济效益和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文化广场公司及入驻企业按规定享受文化产业和比照宁波国际贸易和会展企业总部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实施公共服务采购。市文化、体育、科协、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制订面向广大群众的科技、影视、艺术、培训等年度公共文化活动计划,向文化广场公司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服务采购(2011年安排1250万元),并进行考核。
(二)税费优惠政策。2012年至2031年文化广场公司及入驻文化广场内文化、科技、体育、教育培训类企业缴纳税费地方全部留成(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除外)由市、区财政补助给文化广场公司。
(三)水电费用标准。文化广场中的科学探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