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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4〕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6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解决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实施原则

(一)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参保、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提取的余命医疗费,应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分级建账、分别核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和企业主(代)管部门共同审核后,再按规定划转。

三、参保办法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其主(代)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落实资金,并经以上部门审核后,在原企业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和划转余命医疗费手续。在足额划转余命医疗费的次月,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费用渠道及标准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划转余命医疗费: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发布之前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以当时提取的金额,扣除实际破产月数按规定进度使用的余命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时提取的金额人均不足6500元的差额部分和超规定进度使用形成的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足。

(二)75号文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