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 (
苏政发〔2016〕26号
),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