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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4〕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定废止和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4〕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根据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决定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省的总目标,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本着“育强、扶特”的精神,深化改革,推进创新,整合资源,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提升全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列全国省(区、市)前6位,若干所高校在全国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省、市属高校有20个以上的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10%、100个以上的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30%;高层次人才增量列全国前5位,若干教学科研团队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高等教育体制机制优势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与区域发展的契合度进一步提高;高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高校为主。

加强对全省高等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要素和资源,科学布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强化特色。

列入“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高校,根据社会需求,结合自身发展水平和建设目标,制订学校建设规划,确定需重点改革的体制机制、重点突破的领域、重点建设的任务、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学科、重点投入的项目与平台。

(二)分类发展、重点突破。

充分发掘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加强分类指导与重点支持,引导不同办学类型的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高校按照优质发展、特色发展的要求,找准制约自身发展的关键问题,集中资源和力量,以重点领域的有效突破促进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

(三)注重实效、动态调整。

以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为根本,强化目标导向、过程管理和实绩考核。创新资源配置方法,整合财政资金、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省级协同创新平台等相关资源,集中向目标任务完成良好、建设成效突出、引领示范效应明显的高校倾斜。高校获得财政专项支持额度与建设绩效考核直接挂钩,通过合理竞争,拉开差距。

列入重点建设的高校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动态调整,打破终身制。根据建设考核评估结果,对财政支持资金和各类倾斜政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增强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实效性。

三、建设内容

(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