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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05〕2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2018年3月1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18〕2号规定,决定保留
颁布《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湛江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粤府[1999]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范围包括我市所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并经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

    (二)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教学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 我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四) 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引进留学人员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为来湛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资格认定、组织协调、引进基金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科技、经贸、外经贸、外事侨务、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   以技术、专利或者投资形式入股各类企业;

    (二) 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 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 到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凭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国驻其留学国使馆出具的其在国外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属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关证明以及国内取得的学位证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向市人事局申办《出国留学人员确认证》。已获得《出国留学人员确认证》的人员,凭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局申办《出国留学人员来湛工作证明书》。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需参加全省组织的考试,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到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由市人事局推荐和办理接收手续。留学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八条 鼓励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留学人员。引进留学人员的单位,在编制、职称、工资额度受到限制时,可向市编办、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来湛工作的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办理报批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接收单位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学习进修时间,连续计算工龄,超过批准留学期限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5年内回国参加工作可连续计算上龄,5年后回国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用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原则上给予承认。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待遇,除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须按规定发放外,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鼓励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及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以知识、技术、专利、信息等形式来湛创业、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应就有关问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湛创业、工作,可按本市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原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来湛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可向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申请《湛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成住证〉)。对于已取得国(境)外户籍,又需在湛江市落户的,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户籍尚在国内,需落户在湛江市的,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确定证》、《留学人员来湛工作证明书》、《留学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凡入户本市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市人事局、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推荐就业;属教师、医务人员的分别由市教育、卫生部门协助推荐。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根据其原有身份,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来湛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随归、随迁子女的幼儿园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凭《人才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