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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渝工商发〔20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施行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工商发〔20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供销合作(联合)社、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0〕44号)要求,加快推动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进程,建设一批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现就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应由市、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或其社有企业投资,并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等主体参股设立,组织形式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重庆市××区(县)××镇(乡)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招牌可简化为“重庆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