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劳保就发(2008)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缓解就业矛盾,现就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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