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已经停办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要确保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落实到位。
四、省属企业落实在职及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或者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确实无力负担的,经省财政厅会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在省属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