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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规〔202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

(一)商业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商业流通体系建设和居民消费体系建设;

(三)市场监测和数据统计体系建设;

(四)大型商业会展及节庆活动;

(五)其他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