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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7日

南通市市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对企业用地行为的监管,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下同)范围内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或者续租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工业用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等前期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形成“净地”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租赁供地,未达到“净地”要求的一律不得租赁供地。

  工业用地涉及污染治理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土地尚未收回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展场地调查和修复;土地已收回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场地调查和修复,必要时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场地修复验收完成前,不得租赁供地。

  区政府(管委会)作为交地责任主体,依法依约履行交地责任。

  第四条  工业用地租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租赁期满后,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者续租手续。

  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或者续租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招商情况提出。

  第五条  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协议出让或者续租的年限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但总年限不得超过50年。

  第六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租赁时,实行土地租金、土地出让价格双竞,报价增幅不小于起挂价的1%。

  工业用地租赁的年租金起挂价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收取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的通知》 ( 通政发〔2014〕22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买保证金按照起挂价计算租金总额的20%收取,成交后转为合同租金。

  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转出让时起挂价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评估价确定;经市发改、经信等部门认定属于我市“3+3+N”重点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以最低价进行年限修正后确定。

  初始租赁土地租金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初始租赁时,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产业门类、投入产出、环保要求等项目建设条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并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

  第八条  初始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申请协议出让或者续租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区政府(管委会)对承租人履行初始租赁合同明确的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第九条  区政府(管委会)确认承租人用地项目建设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承租人申请后4个月内,向市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