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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规字〔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工作,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加快自主品牌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培育基地是指经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确认,以市(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的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组成的产业集群为基础,系统地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集中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集群组织。

第三条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牌培育基地的指导、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品牌培育基地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所在地相关行业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

申请品牌培育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基础良好,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已经形成一定集聚优势的产业集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能源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高效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类型优先;

(三)同类或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超过20家,其中规模企业近3年销售额不低于《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中规定的标准。产业集群获得市级以上命名或核准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达到企业总数的50%以上,拥有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总和不少于5件;

(五)相关企业具备一定的商标知识产权自我管理能力,50%以上企业建有商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六)产品质量稳定,实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通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七)成员企业商标意识普遍较强,有创立商标做大品牌的主观愿望;

(八)所在地乡镇(街道)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规划和帮扶政策。

第七条申请人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市(县)、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确认品牌培育基地,应当填写《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制订《关于创建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材料目录提供证明材料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市(县)、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要求将材料上报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书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申请书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视同撤回申请。

第十条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考察,并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确认其资格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第十一条对符合品牌培育基地确认条件的,由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为“苏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品牌培育基地经确认后,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围绕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展开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推介。各级政府通过各级新闻媒体、政务信息网、苏州商标网等宣传平台,宣传全市品牌培育基地的整体形象,提高基地及相关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