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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2015〕173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区)已于今年4月21日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广东自贸区正式启动建设。法治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保障,为积极回应广东自贸区建设对全省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省法院围绕广东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区位布局,结合当前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和自贸区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经省法院院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四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积极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有效保障广东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省政府《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当前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和自贸区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认清形势,为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

建立广东自贸区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举措。自贸区建设不仅是对完善创新我国经济体制机制的有力推动,而且关系到先进的规则、理念在司法层面的落实,在法律实施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全省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广东自贸区设立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树立大局意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自觉增强为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为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 紧紧围绕广东自贸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措施,密切关注和及时谋划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转变,积极做好司法应对。既要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等新政策、新措施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密切关注目前自贸区各片区所在地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蛇口人民法庭等,下简称自贸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在任务目标上的转变,也要关注并谋划部署广州、深圳、珠海三市中级法院乃至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变化,做好司法应对。全省法院将在省委的统一正确领导下,积极发挥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运用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资源,在法治框架内化解自贸区相关先行先试政策与现行法律的潜在冲突,通过具体司法案件的妥善处理,确保自贸区政策与法律的和谐统一,让改革中的各种利益调整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要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裁判尺度,支持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自贸区内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促进产业发展。

2. 坚持制度创新,以司法改革实践丰富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内涵。在自贸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过程中,全省法院特别是自贸区法院要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司法工作方法,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的法治保障问题。对涉及自贸区投资贸易等领域的商事案件,要探索建立专业化审理机构,提高涉自贸区纠纷的解决质效。对涉及自贸区海关监管、离岸贸易、金融创新、“一带一路”战略等改革重点领域的法律问题,要积极进行前瞻性、预判性调研,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对自贸区建设的司法保障水平

3. 依法妥善审理涉自贸区建设的各类案件,优化自贸区法治环境。全省法院特别是自贸区法院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第一要务,妥善处理好涉自贸区的刑事、商事交易、投资、金融、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导向作用。要准确适用在自贸区内调整实施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涉诉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运用高水平的法律解释和司法政策,推动形成自贸区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利用自贸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走私、洗钱、票据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信心,营造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加大侵权违法成本,鼓励自主创新。

4. 加强自贸区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互动机制。自贸区法院要依法开展与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常态化机制,探索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与自贸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及时掌握区内企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开拓便捷、高效的司法文书送达途径,妥善解决对“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当事人的送达难、保全难、执行难等问题。

5. 积极探索符合自贸区商事纠纷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办理各类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通过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支持自贸区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仲裁制度改革创新,促进自贸区仲裁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积极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诉调解机构,推动诉讼与非诉调解的对接,扩展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充分尊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