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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绍政发〔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 浙政发〔2014〕38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审批方式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1.经信、消防、环保、建管、规划、安监、气象等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职业卫生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2.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对应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3.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省级公布的清单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指工业企业作出达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
  1.企业通过网上或办事窗口,向经信部门申请办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2.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3.项目竣工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经信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整理上报验收资料。由所在地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验收。通过验收的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
  三、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
  1.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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