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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杭房市场小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 杭房市场〔2017〕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杭政办〔2017〕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对外公开租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自持商品房屋的监督和管理,参加五个主城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滨江、经济开发、大江东、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参加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参加情况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二、竞地单位通过竞投自持比例取得的涉宅用地上建设的项目,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为住宅。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作为土地招拍挂文件附件。

三、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应落实地块全部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

四、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重点对自持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开发、套型面积比例、相对集中布局、面积足额配置等进行审查,出具相应意见。根据方案联审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称“工规证”)及其附图应记载自持商品房屋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

五、自持商品房屋项目进行预测绘备案审核时,预测绘报告中应明确自持商品房屋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预测绘报告中自持商品房屋面积不足的,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要求予以补足。

六、企业应于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前,凭企业营业证照、《工规证》、预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市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及完成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租赁平台”)开户。市住保房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出具《自持商品房屋备案证明》(以下称“房屋备案证明”),明确自持商品房屋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

七、住保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时,应核验土地出让合同、《工规证》、《房屋备案证明》等材料,并按以下原则确认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

(一)一次性申领预售证的,申领预售证时,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应达到50%(单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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