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2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以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 (
渝府发〔2010〕124号
)要求,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更好更快发展,鼓励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中医药,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当地卫生资源配置情况,科学合理地将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降低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即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不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下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在职职工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扩大中药用药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我市各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含民族药)制剂(配方中含有医保规定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的制剂除外),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物价部门规定定价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品种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医保范围的医院自制中药制剂,视为中药饮片,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
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提高10%,加上各项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