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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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3日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
深府〔2016〕59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深人社规〔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三)取得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四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
(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第五条 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
(一)学历、资历证明,属于留学人员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当前有效身份证。属于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者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籍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第六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