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 〔2009〕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18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管理,正确落实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管理,正确贯彻落实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采用查账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条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以下口径确定: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是指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从业人数:按照纳税年度内企业全年平均人数确定。
从业人数=∑月份职工人数/12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从业人数=∑月份职工人数/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
月份职工人数: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职工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纳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年初和期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第五条 企业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