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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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策性出租住房管理,根据《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由市政府、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投资建设的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政策性出租住房的清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租户或非法占有人必须退回或搬出其承租或占有的政策性出租住房:
(一)承租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政策性出租住房的租户在本市已有一处或多处住房,包括以租户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租户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二)承租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政策性出租住房的租户将承租的政策性出租住房转租或借用给他人。
(三)承租多套政策性出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