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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定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余额的70%原则上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市政府有减免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帐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公司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3、小额贷款公司为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分别纳入我市农业贷款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由市财政进行适当的贷款风险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市内其他银行补偿办法。

4、从市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监管部门取消高管资格以外,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人才引进政策。

5、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