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试点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津政发〔2016〕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
津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规定,保障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实施本市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工作,试点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住房保障“三种住房、三种补贴”,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二)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将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我市的住房保障范围。
(三)落实属地责任,原则上由属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保障。
二、试点范围
本试点方案适用于本市及外省市在河西区、北辰区、蓟州区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仅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户籍地址仍在农村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进城落户农民应按照我市各项住房保障的申请规定,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见附件1)、住房证明材料、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等,向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其中,《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由现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开具。
(二)户籍核查
各街镇、区房管局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