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东人发〔2016〕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清理情况公告》 ( 东人函〔2017〕592号)规定,保留
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5月20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东府〔2015〕8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或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二)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1、所有家庭成员无1人就业的;2、家庭成员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四)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五)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六)退役士兵;
(七)刑释解教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精神病康复人员;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如下:
(一)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需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二)符合条件人员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
4. 《就业创业证》原件;
5. 本人困难身份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或有申请当年年审记录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附件2);
(3)属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需提交注明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证》原件;
(4)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交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5)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交《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刑释解教人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7)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村(社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