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阳江市商务局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商务局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商通〔2017〕56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阳府函〔2016〕172号等有关规定,阳江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7〕6号),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径直向市商务局(市场规划建设与调节科)和财政局(工贸发展科)反映。

  专此通知。

  附件: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阳江市商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7〕6号


附件

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内贸流通产业快速健康及推进、带动全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5〕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粤府函〔2015〕298号)及《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阳府函〔2016〕17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综合引导全市内贸流通发展,优化内贸流通结构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扶优扶强、竞争分配、绩效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配合市商务局印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七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审核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市直属单位(含社会组织,下同)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申报、实施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阳江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的内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一)扩内需促消费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全市消费促进月活动统一部署,举办模式创新、成效显著的以展览会、洽谈会、商务对接等形式开展的促消费活动。
(二)现代物流业发展项目。支持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物流园区建设。
(三)农贸市场(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项目。支持肉菜市场转型升级,建设保鲜贮存设施设备、建立电子结算功能、建立电子交易系统,建设产品展示交易区、仓储物流区、商品结算区、停车场等,对进入市场商品实行分区管理;支持活禽市场更新改造。
(四)其他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内贸流通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具体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由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并在市商务局网上办事大厅按规定做好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因特殊情况需申报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但总体支持资金不能超过项目的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各单位申报资金按规定评审后,按专家核定的有效项目费用开支的50%,并不超过项目的封顶支持金额扶持,如项目申报的补助金额总数超出现有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按如下标准分配:每个项目核定的费用开支金额(按每个项目支持金额50%对应费用开支金额上限)除以所有项目核定的费用开支总额(按每个项目支持金额50%对应费用开支金额上限累加)确定支持比例乘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数。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