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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甬人社发〔2013〕20号

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申报便捷、程序规范、审核到位,现就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内容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公共实训平台培训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包括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申报受理时间
(一)按季度申报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公共实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二)按半年度申报项目。职业介绍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三)按年度申报项目。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审核报送拨付程序
(一)审核
各区受理的项目由区级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在当地人力社保网站公示后,分别报送市级对口业务部门,同时将经费补贴汇总表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级对口业务部门审核后,将经费补贴汇总表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分管局长审批后,将资金统一拨付至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将资金拨付至各业务经办机构指定账户,由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市级受理的项目,由市级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受理,在市人力社保网站公示后,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分管局长审批后,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职业能力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市级业务经办机构指定账户,由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报送
区级各业务经办部门应将受理项目的审核汇总资料,于申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对口业务经办部门。市级对口业务经办部门审核汇总后,于 5工作日内将各项补贴汇总表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业务经办部门应将本级受理项目的审核汇总资料,于申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拨付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或市级各业务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四、经费使用及科目核算
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执行,控制超预算支付。其中,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使用额度一般控制在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总额的20%左右。
失业保险基金试点支出项目调整后,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之外,其余5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支出范围相关支出”,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明细科目,分别明细核算。
五、其他要求
(一)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各支出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各级各类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受理认真审核,不得擅开政策口子。用于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各级各部门要为贯彻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各项政策做好谋划,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角度、全方位了解我市促进就业政策。
(三)为及时反映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效果,体现失业保险基金效用最大化,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制订部门应在该政策执行1年内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四)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满36个月,且从事灵活就业未间断,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可延长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
2012年1月1日至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发文之日前,曾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仍需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上述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贯彻意见另行发文。本实施意见由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先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汇总表
2.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的实施细则
3.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4.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实施细则
5.宁波市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6.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1

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汇总表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申报单位

补贴项目

单位数

享受人数

补贴金额(元)



相关申报材料齐全,已审核并存档。


受理部门经办人:


受理部门审核人:



年   月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                                                人力社保部门分管领导: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另一份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2


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现就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补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是指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就业登记;

(二)至申报年度,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在我市履行缴费义务;

(三)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1.5%)。


三、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报地点和时间

失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次年的1月至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3.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审核和公示

(一)审核。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减员人数和减员比例进行查询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企业填报《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公示。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将本地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补贴条件的申报单位、平均参保人数、减员人数、补贴金额通过当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天。

七、其他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最大减员人数,按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1.5%后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三)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

(四)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附件:1.《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明细表》



附件

编号:


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登记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 业

名 称


营业执照号码


企 业

性 质


营业执照上经

营场所所在地


法 定

代表人


电话


手机


传  真


经办人


电话


手机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企业开户名称


开户帐号


开户银行


以下内容由经办机构填写

申报年度平均参保人数



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数



减员比例(%)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留存;

2.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申报的企业,若有在宁波银行开户的,请使用宁波银行帐号,便于银行划款。


附件

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明细表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平均参保人数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开户帐号

开户银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补贴金额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   计









经办人:                          经办机构负责人:                        人力社保部门分管领导:


附件3

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保补贴: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同时,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用人单位的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申报材料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2.《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3.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单位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单位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招用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社保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保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申报地点及时间

1.单位向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其中鄞州区企业向所辖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2.申报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7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7日至12月23日(休息日

除外)。

六、其他说明

1. 社保补贴在同一个享受限期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2.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3.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等地企业招用户籍在市辖各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可按市辖各区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按规定受理。市或市辖各区企业招用户籍在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等地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相关就业政策。

4. 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享受上述促进就业政策期间,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附件4

宁波市市级统筹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创业有关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4.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五)申报地点及时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2012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1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2013年3月4日至3月8日。2013年起每半年申报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7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7日至12月23日。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市级统筹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二)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2012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人员户口本及复印件;

3. 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五)申报地点和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三、其他

(一)新创办创业实体是指2012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含变更),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

(二)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个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三)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已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除外。

(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规定已享受创业人员社保补贴未满3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附件: 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3.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4.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汇总表


附件

宁波市申报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年度:


姓 名


性别


单位性质


人员类型

本市户籍人员   □          高校毕业生   □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经营住所


成立日期


联系电话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签字: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

审核意见:

月至    月基本养老保险已交(大写)。

月至    月基本医疗保险已交(大写)。

月至    月失业保险已交(大写)。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街道审定意见


已于    年    月申报创业社保补贴,本期社会保险补贴认定月份数       月。金额       元。


经办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报年度:       单位:万元

所属街道(乡镇)

创业者人数

合 计

(人)

补贴金额

(万元)

企 业

个体工商户

本市户籍人员

高校毕业生

本市户籍人员

高校毕业生

合计

其中高校毕业生

















































































































合 计






区人社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各一份,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一份。

附件

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                 登记表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单位从业人数


实际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人     员     情     况

人员情况审核

1

2

3

4

5

6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人员

类别

起止

年月

实际用

工月份

补贴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街道


(乡镇)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黑框内内容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填写。

2、此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及申请单位各留存1份。

3、人员类别按户籍分为①城镇②农村。

4、单位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附件

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汇总表

申报月份:    月至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所属街道(乡镇)

企业(家)

创业带动就业人数

补贴金额

城镇

农村

合计

































































































合 计






区人社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宁波市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现就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被中小微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中小微企业是指市级统筹区内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一)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宁波工作);

(四)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三、申报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

(四)《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或在甬户籍证明。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四、 享受期限

(一)政策生效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前,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低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补贴标准

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纳税口径可于次年1月15日至2月底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情况,其中市本级企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地点、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

(二)市级统筹区各人力社保局受理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所属地人力社保局复核无误后填写本区《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待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划拨。

市级统筹区企业属于本文中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本规定申报社保补贴;其余企业仍则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非市级统筹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附件:1.《   年度宁波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市级统筹地区受理中小微企业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名单

3.《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实际经营地址


营业执照号


养老保险比例

12%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险比例

11%

失业保险比例

2%


企业全部从业人数


申报补贴人数


1-4月缴纳基数总额


5-12月缴纳基数总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毕业时间

录用日期

办理就业登记时间

统筹区内首次参保时间

申报月份

养老缴纳月份

医疗缴纳月份

失业缴纳月份

社保缴费基数变更前后

养老缴纳月份数

医疗缴纳月份数

失业缴纳月份数

应补贴总金额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1











1-4月期间





5-12月期间




2











1-4月期间





5-12月期间




3











1-4月期间





5-12月期间





合计


区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共       人,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1、请不要对表格中的格式、公式做任何更改;
2、请在“养老保险缴纳月份数,医疗保险缴纳月份数,失业保险缴纳月份数”项目下填写享受补贴的月份总数;

3、宁波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在5月份变更,请在K5、P5单元格内填写相应数额。


附件


年度宁波市级统筹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日期:


附件

市级统筹地区受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宁波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江东区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2楼

87861815

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1号窗口

88282828

江东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1号楼三楼53号窗口

87811342

江北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江北区槐树路88号

87667718

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镇海工农路148号

86290666

北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仑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北仑区长白山路509号

86780616

鄞州区就业管理中心

区各乡镇街道办理

28830077

保税区人才中心

北仑保税区大厦二楼

86896593

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广贤路997号1楼服务大厅14号窗口

87909644

大榭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中信广场东楼一楼人才中心

86768212

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名单




附件6

宁波市市级统筹区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按照“企业申报、分级受理、统一审核、社会公示、定期计发”的原则,特制定宁波市市级统筹区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享受补贴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

2.职工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属于当期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范围;

3.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满3年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满1年及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

三、申报材料

1.《宁波市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岗位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

2.企业公示材料;

3.拟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4.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地点及时间

岗位补贴实行半年申报,部(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下属企业可于半年度的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期符合条件的职工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服务窗口;镇海、北仑、鄞州及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所属企业于半年度的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服务窗口(职能科室)申报。各区业务经办机构将岗位补贴发至企业后,由企业计发至职工工资卡。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