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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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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6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12〕6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全部职工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增员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有关事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