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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股权出质的统一性部门规章,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登记办法》10月1日生效后,要按照新规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08〕9号)同时废止。

二、《登记办法》在适用范围、可出质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变更、持股证明等方面作了与《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不同的规定。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股权出质的适用范围,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都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执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以下和质权人必须是银行的规定。

(二)《登记办法》以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出质、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属于法定的不得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公司章程也可以约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