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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科〔202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11月24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5月18日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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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17日

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实效,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 浙科领办〔2020〕3号)、《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意见》(绍市科〔2019〕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范围内已列入省级创建、培育或市级备案半年以上的综合体,纳入本办法考核评价。

第三条 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推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产业竞争力等方面,根据各指标完成情况实行排名赋分。另设“特色亮点工作”作为加分项,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省内外推广应用的,可予以加分。具体评价标准参见《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指标》(附件)。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综合体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第七条 当年已参加省级综合体绩效评价的,可不再参加市考核评价,并将省绩效评价结果视同市考核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综合体考核评价数据由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如存在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综合体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创新型城市建设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条 对考核评价优秀的综合体,市、区(县、市)两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由属地政府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当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综合体,由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综合体建设运营单位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市级备案综合体,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标准分

建设推进(30分)

有具体的建设方案(2分),并按建设方案全面组织实施(8分)。

10

有健全的工作机制,有明确的资金配套保障,资金使用规范(3分);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最多跑一处、数字化服务能力较好(2分);建设运营单位职责明晰,有专业化运营团队和市场化运营机制(3分);龙头企业起到带动作用(1分)。

9

建有相对集中的办事服务大厅(窗口),有明确的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3分);有全面展示综合体概况并提供产业展览、展示服务的展厅(4分);按照认定的名称,有明显、大气的综合体标识(2分);有全面宣传综合体所属产业、相关企业及产品的视频(2分)。

11

创新能力(25分)

累计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个数(3分),当年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个数(2分);累计集聚服务机构个数(3分),当年集聚服务机构数同比增长率(1分);累计集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数(2分),累计集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数同比增长率(1分)。

12

当年综合体及其集聚的服务机构中的人才数量2分),当年综合体及其集聚的服务机构中的人才数量同比增长率(1分);当年综合体及其集聚的服务机构中的高层次(博士学位、高级职称)人才的比例2分),高层次人才比例较上年增长百分点(1分)。

6

当年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数(3分),当年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数同比增长率(1分),当年通过技术攻关取得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农业新品种、新药证书)数量(3分)。

7

服务能力(25分)

当年服务企业家次数(3分),当年服务企业家次数同比增长率(1分);当年服务企业技术合同数(3分),当年服务企业技术合同数同比增长率(1分);当年技术交易项目数(1分),当年技术交易项目金额(2分)。

11

当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次数(3分),当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次数同比增长率(1分);当年争取科技创新基金金额(3分),当年争取科技创新基金金额同比增长率(1分)。

8

产业集群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度贷款余额(2分),当年度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率(1分);所在区、县(市)当年创新券使用额(2分),创新券使用额同比增长率(1分)。

6

产业竞争力(20分)

产业集群当年研发投入强度(3分),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同比增长率(1分);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1分),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同比增长率(1分)。

6

当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比(4分),当年新增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比(2分)。

6

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1分),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同比增长率(1分);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3分),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较上年增长(3分)。

8

加分项

(累计不超过10分)

对综合体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起到较好示范作用的(加1-3分);获得中央、省、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分别加8分、3分、1分);综合体建设经验在省内外推广应用的(加1-3分)。




《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8-21

一、目的

为切实提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实效,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 浙科领办〔2020〕3号)、《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意见》(绍市科〔2019〕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加强综合体考核评价工作,有利于提升我市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更好发挥综合体服务我市产业集群创新提升的积极作用。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今年3月启动相关情况调研和资料收集,4月底形成管理办法的初稿,经多次讨论修改,7月20-26日分别征求区(县、市)科技局及省、市有关部门意见,在吸收相关意见后,形成了讨论稿。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共分五章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考核评价对象、考核评价原则。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考核评价内容和结果。第三章组织实施,明确了考核评价实施方式和职责分工。第四章结果运用,明确了考核评价的激励和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机构和施行时间。

四、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方式:0575-85133663


来源: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