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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社发〔2019〕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人社办发〔2021〕78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本级失业保险各参保企业: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8〕47号)要求,研究制定了《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 川 省 商 务 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5月9日


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8〕4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共同审核、简便快捷、加大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申请认定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四条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或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三)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

(五)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

(六) 2018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8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即3.47%;

(七)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认定和资金返还程序:

(一)企业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