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3月2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产业类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 (
桂政发〔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
和《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和要求,为方便广大投资者与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各类产业、创投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子基金的设立
子基金是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各级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股权投资基金。优先发展和设立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的子基金。子基金设立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规定。
(一)子基金发起人。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均可作为设立子基金的发起人。设立的子基金具体运营工作由引导基金公司通过成立或委托数家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营公司)负责。
1.引导基金公司主导发起。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接受委托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社会公开征集潜在子基金设立意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可根据全区产业规划或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发起设立子基金建议,由自治区新兴产业发展办公室、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综合提出研究意见。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根据征集情况和研究意见提交发起设立子基金建议书。
2.引导基金公司参与发起。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提出发起设立子基金意向,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可响应参与。
(二)设立子基金流程。
发起人应在确立发起意向后,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程序完成子基金组建。子基金设立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设立背景和目标、募集对象及条件、资金规模、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向及形式、投资决策机制、管理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建或选聘专业管理团队等。根据不同发起人,设立子基金流程如下:
1.引导基金公司发起设立流程。
(1)征集设立意向。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接受委托,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战略决策部署,根据产业规划、行业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及引导基金规模,向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设立意向。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根据征集意向和建议,起草投资意向。
(2)发布投资意向。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在专设网站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各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投资机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等潜在投资者发布投资意向,征集合格社会投资者、子基金管理人,洽谈了解合作投资意向,做好相关调查、咨询、统计等工作。
若无投资者、子基金管理人响应,引导基金运营公司放弃设立子基金意向。
(3)尽职调查。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对其他有参与出资子基金意愿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投资者进行调查、评估,出具尽职调查、风险内控审查、评估报告,报引导基金公司初审。
(4)入股(伙)谈判。引导基金运营公司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投资者进行入股(伙)谈判,起草投资子基金草案。投资草案内容应至少包括:投资方向和领域,资本(合伙)结构、投资规模、投资形式、经营期限、退出机制、收益分配、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专业管理团队等。
(5)起草投资方案。引导基金运营公司起草投资子基金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征求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与投资者、子基金管理人达成基本一致意见。投资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募集对象、资金规模、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向及形式、退出机制、收益分配、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建或选聘专业管理团队等,全面反映引导基金公司投资子基金的基本合作条件。
(6)审核方案。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在与投资者、子基金管理人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基础上,将子基金投资方案提交给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对投资方案的完整性、原则性、合规性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咨询机构评审并征求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时纳入企业投资项目备选库。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决策咨询委员会报送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咨询专家评审意见。决策咨询委员会按规定评审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评审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投资子基金方案文件。投资子基金的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同时分别完成各自投资审核程序,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发起人。
(7)签订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引导基金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
(8)商定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引导基金运营公司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共同商定子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
(9)认缴注资。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年度资金预决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统筹使用计划,按照投资进度及时注资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公司与各方投资者及时足额将承诺认缴资本金拨付到位。
2.引导基金公司参与投资流程。
(1)社会资本等投资者提出发起设立建议。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投资者根据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规定提出发起设立子基金建议。
(2)尽职调查。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对发起设立子基金建议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投资者进行调查、评估,出具尽职调查、风险内控审查、评估报告,提交引导基金公司初审,并将投资意向反馈发起人。
(3)入股(伙)谈判。引导基金运营公司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投资者进行入股(伙)谈判,会同发起人起草投资子基金草案。投资草案内容应至少包括:投资方向和领域,资本(合伙)结构、投资规模、投资形式、经营期限、退出机制、收益分配、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专业管理团队等,全面反映引导基金公司投资子基金的基本合作条件。
(4)审核方案。引导基金运营公司在与投资者、子基金管理人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将子基金投资方案提交给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对投资方案的完整性、原则性、合规性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咨询机构评审并征求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及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科技创新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时纳入企业投资项目备选库。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决策咨询委员会报送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咨询专家评审意见。决策咨询委员会按规定评审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评审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投资子基金方案文件。投资子基金的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同时分别完成各自投资审核程序,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发起人。
(5)签订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引导基金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
(6)商定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引导基金运营公司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共同商定子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
(7)认缴注资。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年度资金预决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统筹使用计划,按照投资进度及时注资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公司与各方投资者及时足额将承诺认缴资本金拨付到位。
二、子基金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子基金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投资者参与投资子基金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前提条件,子基金的规模和投资者人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支子基金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体募集总规模由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引导基金投资不超过单支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作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
(二)出资人条件。
出资人参与子基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
2.子基金出资人信用记录良好,出资前未有违法违规记录。
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子基金每个出资人投资金额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参与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可适当降低。
(三)子基金管理人条件。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具有产业项目、服务平台等资源,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3.能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名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出资人,该出资人至少有1个以上基金管理经验,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5.管理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6.子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三、子基金的组织形式
子基金设立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投资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注册地需设在广西辖区内,子基金应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完善治理机制,制定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子基金安全高效运营。
(一)公司制子基金。
子基金应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经理可向专业基金管理公司选聘。
(二)有限合伙企业制子基金。
子基金积极引入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履行普通合伙人责任,对外代表子基金执行日常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契约型子基金。
引导基金运营公司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投资者出资,共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签订委托协议。
四、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的子基金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营。
(一)投资方向。
子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引导的产业方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先设立投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的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广西境内企业,原则上投资广西境内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选库项目的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可适当投资项目备选库以外有较高效益的项目,完善投资结构,提高基金盈利水平。不参与投资资金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及毫无经济效益的纯公益性等项目。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抵押、担保、房地产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投向高污染等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投资管理。
子基金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