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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劳社工〔2006〕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8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
《关于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36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劳社工伤〔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内除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我市境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包括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全部职工,按照隶属关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