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1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7-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270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文件执行。
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或需调整年度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的,总部(总机构)应于本年度3月31日前,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逐级上报到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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