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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会〔2019〕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财会〔2023〕6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会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 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附件: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并在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后的3个评审年度内申报评价。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材料审核、量化赋分(详见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评委会审议表决等方式。

第五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从事与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10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直接申报:

1.在全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3.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

4.获得省部级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5.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骨干以上人才。

(五)不具备本条前述规定,但按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九条其他条件

(一)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坚持把信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和存在学历、经历、业绩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的,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或主编(执笔)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或主持(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优秀人才,视同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

(二)在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

(四)从事重要会计岗位,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包括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工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

(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专家,近三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成效明显。

(六)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评委会专家组根据本评价条件和《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评委会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均指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后或近5年取得。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提供电子文档,且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完全一致。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关于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应在第十四条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2项进行申报,并提供领导批示、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在申报材料中瞒报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管理咨询、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全国500强企业”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

(四)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五)“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指由相应全国性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国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的执业机构。

“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指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省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

(六)“会计类咨询专家”是指企业、行政事业类会计咨询专家以及管理会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专家。

(七)“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译作。

(八)“重要会计岗位”是指:会计主管人员、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总账报表、稽核、财务分析、管理会计应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预算绩效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等岗位。

(九)“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强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的26个加快发展县和海岛县(区),分别是:衢州、丽水两市所辖县(市、区)和淳安、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武义、磐安、三门、天台、仙居等26个山区县以及舟山市所辖县(区)、温州市洞头区。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2019105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3〕215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指标类别

(最高分值)

评价指标内容和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考试成绩、年度考核、资历(10分)

考试成绩

近三年全国金榜(全国前100名)

按最高1项得分,不累加

3


近三年全国银榜(全省前50名)

1

年度考核

近三年工作考核情况

优秀每年得1

0-3


资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6年得1分(博士满3年得1分)7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0.3

1-4


转评申报人员取得相关中级资格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优秀人才

不受资历限制

4


荣誉称号、学位、执业证书(10分)

个人荣誉称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综合先进

同级别荣誉不累加,累计最高3

3


单项先进

1.5

设区市(厅)级个人荣誉称号

综合先进

2

单项先进

1


县(市、区)级个人荣誉称号

综合先进

1

单项先进

0.5

学位

博士学位

按最高1项得分,不累加

4


硕士学位

2

执业证书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2分,其他1分,累计最高3

3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10分)

论文

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

每篇最高不超过5

由评审专家根据字数、质量、创新性、岗位及专业的相关性等评价打分

0-10


第二作者及以后

每篇最高不超过3

0-6

著作等

主编或第一作者

10万字以上

0-10


第二作者及以后

3万字以上

0-6

课题

省部级课题

主持或执笔

经批准结题并根据课题立项的等级及个人排名评分

0-10


3

0-6

其他

0-4

市厅级课题

主持或执笔

0-6


3

0-4

其他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每份不超过5

0-10


优秀人才

根据人才层次等评分

6-10


专业工作
经历与能力
10分)

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以上


由评审专家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地位、个人任职年限等评价打分

6-10


会计机构负责人

正职

5-9

副职

4-8

业务骨干


3-7

其他企业、正式员工100人以下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经济组织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以上


5-9


会计机构负责人

正职

4-8

副职

3-7

业务骨干


3-6

全国百强或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

合伙人


6-10


会计中介机构

业务骨干以上


3-8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用的会计类咨询专家

近三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

5-10


优秀人才

根据人才层次等评分

6-10


专业工作
业绩与成果
(限报2项,60分)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主持1

由评审专家根据提供评审的业绩材料判定打分,每项打分不超过30

0-10


执笔1

0-8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主持1

0-30


主要参与者

0-20


(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主持

0-30


主要参与者

0-20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主持1

0-10


主要参与1

0-8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主持1

0-15


主要参与1

0-12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主持1

0-15


主要参与1

0-12


(七)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

主持1

0-15


主要参与1

0-12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1

0-15


总分

100







附件2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培养和造就全省“会计行业大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采用量化赋分(详见附《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评委会审议表决等方式。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满5年。

第七条 具有标志性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的限制。

一)在全国500强企业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获得财政部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

(三)获得财政部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以及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上人员。

第八条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其他条件

(一)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坚持把信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和存在学历、经历、业绩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的,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善于总结提炼,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译作,或主持、执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与会计课题报告,或财务与会计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奖励。

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规定的优秀人才,视同具备本条要求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二)主持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下同)担任合伙人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并承担过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

(四)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项目,解决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成效显著。

(五)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规定的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负责或为主参与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类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负责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省内一个系统推广。

(三)在加强管理、参与决策、提高效益、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充分认可。
(四)主持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五)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肯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

(七)主持管理会计应用,并且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为优秀案例。
(八)负责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3项以上重特大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遵循执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或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充分认可。

(九)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取得领先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

(十)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成效显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专家组根据本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评委会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均指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后或近5取得。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交具有代表性的论文须同时提供论文电子文档,且与原公开发表论文完全一致。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关于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应在第十三条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3项进行申报,并提供领导批示、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在申报材料中瞒报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管理咨询、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全国500强企业”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

(四)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五)“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指由相应全国性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国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的执业机构。

“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指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省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著作、译作。

第二十条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10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

行)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指标类别

(最高分值)

评价指标内容和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年度考核、资历、学位(10分)

年度考核

近五年工作考核情况

优秀每年得0.6

0-3



资历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专业工作年限

6年得1分,7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0.3

1-4



转评申报人员取得相关高级资格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1-4



优秀人才

不受资历限制

4



学位

博士学位

按最高1项得分,不累加

3



硕士学位

1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10分)

论文

《会计研究》
《财务与会计》

独著或第一作者

每篇最高不超过10

由评审专家根据文章字数、质量、创新性、岗位相关性等来评分

0-10



第二作者及以后

每篇最高不超过5

0-5



其他公开发行刊物

独著或第一作者

每篇最高不超过5

0-10


第二作者

每篇最高不超过2

0-4


论著

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

15万字以上

0-10


合著第二作者及以后

5万字以上

0-6


课题

省部级

主持或执笔

经批准结题并根据课题立项的等级及个人排名评分

0-10


3

0-5


市厅级

主持或执笔

0-6


科研成果

省部级

三等奖以上

根据成果鉴定的等级及个人排名评分

0-10


市厅级

一等奖

0-8


优秀人才

根据人才层次等评分

6-10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10分)

大中型企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上市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

根据单位规模、申报人员职务高低、任职时间长短等情况评分

6-10


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部经理

4-8


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6-10


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

4-8


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合伙人或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

6-10


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项目,解决了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6-10


优秀人才

根据人才层次等评分

6-10


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限报3项,60)

(一)负责或为主参与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类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每项最高不超过20

0-20


(二)负责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省内一个系统推广

每项最高不超过10

0-20


(三)在加强管理、参与决策、提高效益、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充分认可

每项最高不超过10

0-20


(四)主持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每项最高不超过7

0-20


(五)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肯定

每项最高不超过10

0-20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

每项最高不超过7

0-20


(七)主持管理会计应用,并且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为优秀案例

每项最高不超过20

0-20


(八)负责较大业务规模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3项以上重特大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遵循执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或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充分认可

每项最高不超过7

0-20


(九)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取得领先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

每项最高不超过20

0-20


(十)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成效显著

每项最高不超过20

0-20


社会贡献及影响力(10分)

社会兼职(3分)

国家级会计类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以上

按最高1项得分,不累加

0-2


省部级会计类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以上

0-1


国家级会计类专家库成员

按最高1项得分,不累加

0-1


省部级会计类专家库成员

0-0.5


个人荣誉称号(2分)

省部级以上

按最高1项得分,不累加

0-2


设区市(厅)级

0-1


经验介绍(3分)

国际、全国会议

所主持工作在各类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按最高1项得分,不累加

0-3


全省会议

0-2


市级会议

0-1


专业培训与活动(2分)

会计类培训、讲座授课

全省性培训或高校讲座授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

可累加,最高不超过2

0-2


组织或参与公益性会计类专项服务活动

服务人数不少于50人次

0-2


结构化面试(100分)

熟悉了解宏观经济政策

由若干名面试评委根据申报人员面试情况综合评分,加权后取平均分

0-15


熟悉了解会计专业最新发展趋势

0-20


本职岗位胜任度、贡献度

0-30


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0-20


语言表达、应变能力

0-15


附注:同一项内容不重复得分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12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有关政策变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1.《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分别制订于2009年、2013年。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两个评价条件均出现了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如:对学历、资历、论文过分看重,只注重定性评价,忽视定量评价,评审过程中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合理性、操作性、精细化程度不够等。对此,部分专家和申报人员也多次对两个评价条件提出了一些修订的建议和要求。

2.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两个文件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和近年来会计界专家和广大会计人员的呼声,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同时,为了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作为两个评价条件的附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与修订前的两个评价条件对照,主要有以下变化:

1.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探索建立赋分式量化评价体系”的要求,两个评价条件均规定“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使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减少主观人为因素,力求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的原则,新评价条件规定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申报评审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适当放宽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的要求,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4.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统一要求”的规定,考虑到会计人员现状,不再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5.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的精神,新增对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诚信档案的规定。

6.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切实改变不唯学历、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要求,论文要求不再作为定性否决条件,只作为量化赋分因素之一。

(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与原《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变化内容还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切实改变不唯学历、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要求,取消了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及专业的申报条件。

(三)新修订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与原评价条件的变化内容还有:

1.规定一般申报必须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取消了原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职务任职资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2.取消了专科学历的申报人员破格申报条件,同时规定“自评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优秀会计人员,可以直接申报,既体现了“不唯学历”,同时又体现了“向优秀人才”倾斜的精神。

三、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的制定依据

(1)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精神,着重体现能力、业绩、贡献。(2)考虑到历年评价条件的连续性。(3)参照兄弟省市会计高级职称及本省相关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内容及表述。(4)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并经研讨认证。

四、其他事项

本评价条件出台前,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上述规范性文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571-8705842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