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津政发〔2015〕28号),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趸缴的时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参与养老金的计算,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