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科〔2019〕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11月24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5月18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绍市科〔2024〕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滨海新城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17日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型企业自主建设,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并经市、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开展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开展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做好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
(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养引进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研发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研发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研发中心工作,负责研发中心建设政策指引,公布认定名单,核发证书。
(四)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拥有1项以上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或3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研发中心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德能勤绩突出的研发中心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