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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长广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长广报字【200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以后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发布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连续工龄可从正式批准招用之日起计算;《全民所有制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