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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14〕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出让条件

  1.达到净地出让。出让地块原则上应“地净管线明、权属四至清”;确实无法迁移的地上管线、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因招商选资等原因未达到净地条件,确需出让且出让后不会影响正常开发建设的地块,属越城区行政区域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市政府,属柯桥区、上虞区范围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属地政府。

  2.实现基础配套。出让地块须达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以上条件,涉及的规划道路应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明确道路实施主体和建设期限。

  3.确定合理规模。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合理确定出让地块规模。房地产出让宗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2公顷以上;符合规划要求,因地形、区位等原因土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在进入出让程序前应与市国土局沟通。

  4.体现充分竞争。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出让公告须在《绍兴日报》等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发布。设立多个保证金账户,竞拍报名审核信息须严格保密,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