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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9〕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均衡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市、县(市)责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和监督,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权责明确、抗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
  三、统筹模式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
  省里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待遇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统一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市、县(市)给予适当调剂补助;统一对各市、县(市)省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各市、县(市)对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负责把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政策措施(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和对象。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离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各地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规范统一。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夯实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原则确定。全省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4%。凡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市、县(市),要逐步调整到14%,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4%的市、县(市)可暂维持现状。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县(市)政府提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报批。2012年,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规定负责征收。加快推进各地税务征收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制。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全省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6〕4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待遇调整标准。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执行的统筹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统筹项目,有关市、县(市)要制定解决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统一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