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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转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成建制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除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办[2000]100号文件明确的科研转制单位外,都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55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如个别单位一次性缴纳有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