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
粤府〔2005〕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 粤府〔2021〕37号)规定,实施期限2023年6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鼓励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发展,促进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现就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种原因,外商到山区及东西两翼投资动力不足,山区及东西两翼特有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滞后;而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多年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招商引资优势逐步弱化,经济发展后劲乏力逐步显现。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形成了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局面,外商纷纷调整投资战略,我省招商引资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广东,继续当好排头兵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全省土地资源共享,实现珠江三角洲资金、管理、信息、品牌与山区及东西两翼土地、自然资源等方面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创新体制,积极探索,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二、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形式和基本原则
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形式,是转移双方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由山区或东西两翼地区政府在本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下同),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利益分成。
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山区及东西两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区自愿合作为前提,运用市场经济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土地、水电和劳动力等方面资源,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信誉、城市品牌、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经验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实现山区及东西两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集约化发展原则。园区应相对集中布局,位置主要选择在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要合理选择产业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招商引资,注重发展配套经济和特色经济,努力发展成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重要供应基地。
———利益共享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山区及东西两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合作双方的利益,对园区产生的税收和规费地方分成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商定比例分成,实现山区及东西两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双赢”。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园区的规划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鼓励实行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控制,加强环境保护。防止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不加甄别地转移到园区,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技术,确保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产业转移园区的开发和管理
(一)园区的开发。
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提供园区用地,并负责园区外部道路、供水、供电线路和排水、排污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手续的办理等事项。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自筹或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等多种形式,负责提供园区的开发建设资金,园区规划和“三通一平”,园区内部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线路和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园区的招商引资等事项。具体方案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二)园区的管理。
———建立“联手建设产业转移园区联席会议”制度。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合作双方建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促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务环境;及时协商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园区开发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的具体运作模式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园区企业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园区的企业及其社会公共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园区所在地政府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园区企业税收缴纳办法。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原则,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园区内所有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均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园区财政利益分配办法。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实行利益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并通过合作双方财政结算。合作双方利益分成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园区所在地财政。
四、扶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
(一)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在省审批权限范围内,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指标倾斜照顾;超出省审批权限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