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工业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8〕11号)规定,决定修改留。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工作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加快重点工业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桂林市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桂林市加快重点工业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我市重点工业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有力支撑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重点工业产业支持力度
第一条 统筹整合我市现有用于工业发展的各项扶持资金,设立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70%以上用于扶持、引导、推动重点工业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随我市财政增长相应增加。
第二条 重点工业产业包括:电子信息、医药及生物制品、先进装备制造、生态食品4个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业产业领域及内容将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当动态调整。
二、支持企业投资与技术改造
第三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建设。企业建设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在建设期2年内的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1亿元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贴息或补助1000万元。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第四条 鼓励配套产业发展。为重点工业产业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70%以上的企业,视同重点工业产业企业进行支持。
第五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两化融合建设。企业实施生产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网上营销、电子商务等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支持特色园区建设
第六条 强化用地支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工业发展用地占比不低于30%,重点支持工业产业园建设,对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定位的入园企业,在项目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鼓励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收储。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当年不少于2000万元,且用于工业项目用地收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园区,给予50-2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建设和租赁标准厂房。对工业园区积极建设和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容纳更多中型、小型、微型配套企业入园的,参照《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进行补助。
第九条 鼓励城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或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建设创新创业基地(楼宇),大力发展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生产性服务为主的各类总部、楼宇经济。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厂房的,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按3~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12个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规划部门要统筹布局各类总部经济和创新创业基地,国土部门要将其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第十条 鼓励各工业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由园区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城区发展专业特色楼宇(基地)。经认定的专业特色楼宇,在市区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含)以上,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由受益财政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楼宇(基地)设施条件、美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等。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工业产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桂林市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承担各级标准的起草制定。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级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四条 培育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的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按照《桂林市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建立一批与重点工业产业相关的综合性检测、设计、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重点工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费和运营维护费给予20%额度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对节能量在300-2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每吨标准煤奖励100-300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综合利用。获得自治区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循环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按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六、支持软件和信息类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含5年)的软件、动漫创意和信息类企业(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在我市纳税且纳税总额占总营业收入3%以上的软件和信息类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它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和信息类企业的,按照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和鲁纸ㄉ璞臼械谌浇灰字Ц镀教ǎ栽擞?SPAN lang=EN-US> 3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 300 万元的,3 年内每年给予50 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 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2级、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ESCM-SP(提供商务电子外包能力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30、40万元奖励;对通过系统集成4级、3级、2级、1级认证(不含临时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10、20、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当年其用于服务器托管(租赁)、带宽的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 万元。对具有出口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其上年度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或网上出口填报数据为准)新增出口额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外包服务。对将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系统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本市信息服务类企业的,对发包企业按不超过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企业积极承接设计外包服务。对承接外包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七、支持企业扩大投融资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根据市财力增长情况每年增加信贷引导资金规模不少于50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工业产业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每年按其上年为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担保平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为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1%给予风险补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创办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对在桂林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其投入到本市重点工业产业项目的资金占当年总投资30%以上的,对其所缴纳的受益财政入库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50%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重点工业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整合资源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重组上市所产生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及需缴纳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在企业完成股改后予以相应补助。对获得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给予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等额资金配套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联合重组。企业实施并购或联合重组后新增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其并购或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八、支持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帮助重点产业企业完善项目申报条件,优先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工业产业企业所有缴纳自治区以上规费,由相应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鼓励推介采用地方名优产品和企业间协作配套。政府采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市重点工业产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重点工业产业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各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实行划拨用地或工业地价供地,由园区封闭开发。人才公寓对重点工业产业企业高端人才优先实行“无偿居住” 或“低偿居住”政策。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意见支持扶持的企业是指在桂林市城区(包括西城经济开发区和苏桥经济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重点工业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各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须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制定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桂林市工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各县、区及工业企业发展工业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发展,决定对推进我市工业跨越发展工作进行考评奖励,考评奖励办法如下:
一、规模工业总产值跨台阶奖
对县、区完成年度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以下规模档次或相应增幅的,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
1. 工业总产-首次达50亿元的奖励5万元,工业总产值处于50亿元-100亿元间,年度增幅达30%的,奖励10万元;
2. 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0亿元的奖励5万元,工业总产值处于100亿元-150亿元间,年度增幅达25%的,奖励15万元;
3. 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50亿元的奖励5万元,工业总产值处于150亿元-200亿元间,年度增幅达22%的,奖励20万元;
4. 工业总产值首次达200亿元的奖励5万元,工业总产值处于200亿元—250亿元间,年度增幅达20%的,奖励25万元;
5. 工业总产值首次达250亿元的奖励5万元,工业总产值处于250亿元—300亿元间,年度增幅达20%的,奖励30万元;
6. 工业总产值首次达300亿元的奖励5万元,工业总产值处于300亿元—400亿元间,年度增幅达20%的,奖励40万元;
7. 工业总产值首次达400亿元的奖励5万元,工业总产值处于400亿元—500亿元间,年度增幅达18%的,奖励50万元;
以此类推,每增加100亿元为一个台阶,首次上一个台阶奖励5万元,达到年度相应增幅的增加奖励10万元;当年同时跨两个台阶及以上的,按最高台阶奖励额度的1.5倍奖励。
五城区工业总产值统计含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
二、工业发展目标责任奖
根据市政府下达县、区年度工业发展目标任务,对规模工业增加值、规模工业总产值、技术改造投资、能源消耗、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和企业上档次5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评定一等奖3个(2县1城区)、二等奖5个(3县2城区)、三等奖若干个,按以下标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
1.一等奖奖励20万元;
2.二等奖奖励15万元;
3.三等奖奖励10万元。
城区规模工业增加值、规模工业总产值和技术改造投资3项指标统计含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
三、强优企业奖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强优企业奖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领导班子按以下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3.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
5.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以此类推,当年一次上2个及2个以上档次的,按所上档次数累计奖励。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亿元强优企业奖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亿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评选前10位,给予每家企业的领导班子奖励10万元,并颁发奖牌。
1.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50%以上;
2.当年纳税净入库增幅达到40%以上;
3.上规模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
(三)企业上规模奖
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并颁发奖牌(含达到限上标准的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
(四)企业上市奖
对当年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含场外产权交易机构成功挂牌上市企业)。
以上四类奖项企业均含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
四、企业创新能力奖
(一)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
开展年度优秀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评选,按照以下考评条件评选出10个“桂林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奖企业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
1.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5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项目考评条件为: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自治区和我市发展规划、布局及相关规定,具有产业带动性;
2.项目相关手续完备(备案、核准、用能审查等);
3.企业无因税收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的行为,建立有规范的会计制度等;
4.项目实施过程中无环保、安全等事故发生;
5.项目当年或上年竣工投产,提供能证明投资的有效凭证;
6.项目科技含量较高,项目完成改造后产能有明显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7.项目采用了一定的信息化技术,具有一定的信息化水平。
(二)优秀技术创新项目奖
开展年度优秀技术创新项目评选,按照以下考评条件评选出10个“桂林市优秀技术创新项目”,对获奖企业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
1.投资额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2.投资额300万元-6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3.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项目考评条件为:
1.技术创新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发展规划;
3.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4.项目当年通过自治区、部级或市级组织的技术鉴定验收;
5.项目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
6.能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度和统计报表。
(三)优秀新产品开发奖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并颁发奖牌。
(四)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奖
新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50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10万元,并颁发奖牌。
(五)企业产品品牌培育奖
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复评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对同一品牌同时获得多个品牌称号的,只给其中一个最高奖项的奖金,并颁发奖牌。
(六)优秀两化融合项目奖
开展年度优秀两化融合项目评选,按照以下考评条件评选出10个“桂林市优秀两化融合项目”,对获奖企业奖励3万元,并颁发奖牌。
项目考评条件:
1.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运行1年以上;
2.企业年税收比上一年增加100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对企业经营各环节具有明显成效。
五、工业园区发展进步奖
每年对全市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县、区比重、工业项目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特色工业园区、上台阶、统计报表等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根据考核情况,评出桂林市工业园区发展进步一等奖2个,各奖励8万元;二等奖4个,各奖励6万元;三等奖若干,各奖励4万元。并颁发奖牌。
六、优秀企业家奖
开展年度优秀企业家评选,从企业正职领导中评选出“桂林市十佳优秀企业家”10名、“桂林市优秀企业家”10名,各奖励2万元,并颁发奖牌。
评选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2.主营业务收入增幅:1-5亿元(含)企业增幅达到20%以上,5-10亿元(含)企业增幅达到15%以上,10亿元以上企业增幅达到10%以上;
3.上交税金达到本年度主营收入4%以上;
4.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企业研发投入达到本年度主营收入的2%以上;
5.参评企业家须在本企业连续担任正职领导3年以上或在不同企业累计担任正职领导5年以上;
6.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100%、集体合同履约率100%,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无拖欠工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劳动合同用工等现象;
7.本年度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8.参评企业家从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房地产、建筑、商贸、旅游、金融、农林等行业企业正职领导中产生。
七、部门服务企业优秀奖
每年对支持服务工业发展的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考评,对得分排名前10位的单位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牌。
考评按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成效三项指标进行评分,设基本分100分,其中办事效率30分、服务态度30分、服务成效40分。
考评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分内容组织40家重点企业以及市绩效办、政务中心等单位分别对市直有关部门按综合满意度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评选出10个获奖部门。
市绩效办对获奖单位在年度绩效考评时适当予以加分。
八、附则
1.以上奖项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
2.申报评奖的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3.本办法与我市其它奖励政策交叉的按照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
4.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等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业发展目标责任奖计分表
2.工业园区发展进步奖考评计分表
附件1
工业发展目标责任奖计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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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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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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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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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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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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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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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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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标得分=基本分(100分)+ 增长速度+ 总量
一、完成目标增幅得基本分100 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最高扣20分。加分部分=增长速度+总量得分。
二、增长速度达到目标增幅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0分,最高加50分。
三、总量在20亿元以下得基本分,20亿元以上每增加20亿元加2分,最高加30分。如某县、区目标任务是增长15%,实际完成50亿元,增长18%,则总得分=基本分(100)+增长速度(3个百分点×10=30)+总量(30÷20×2=3)=133分。
|
|
2
|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
100
|
总得分=基本分(100分)+ 增长速度 + 总量
一、完成目标增幅得基本分100 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最高扣20分。加分部分=增长速度+总量得分。
二、增长速度达到目标增幅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5分,最高加50分。
三、总量在50亿元以下得基本分,每增加50亿元加1分,最高加20分。如某县、区目标任务是增长20%,实际完成150亿元,增长25%,则总得分=基本分(100)+增长速度(5个百分点×5=25)+总量(100÷50×1=2)=127分。
|
|
3
|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
|
100
|
以各县区全年完成工业投资额、完成年度计划增幅目标的得基本分10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比例计算得分。超额当年计划目标的,分别按下列档次加分,最高加分50分。
1) 2亿元以下的,每增500万元加1分;
2) 2-5亿元的,每增700万元加3分;
3) 5-10亿元的,每增1000万元加5分;
4) 10-15亿元,每增1500万元加7分;
5) 15亿元以上的,每增2000万元加10分。
|
|
4
|
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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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50分。1)完成年度目标90-99%的扣5分; 2)完成年度目标80-89%的扣10分; 3)完成年度目标70-79%的扣15分; 4)完成年度目标60-69%的扣20分; 5)完成年度目标50-59%的扣25分;6)完成50%以下的扣30分; 7)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
|
|
5
|
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和企业上档次
|
|
完成市工信委下达的新进规模工业企业任务的,每超额1个加2分,最高加分不能超过20分。企业上档次:
1)新增加1个产值1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加1分;
2)新增加1个产值5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加2分;
3)新增加1个产值10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加3分;
4)新增加1个产值20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加4分;
5)新增加1个产值30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加6分;
6)新增加1个产值50亿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加10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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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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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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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业园区发展进步奖考评计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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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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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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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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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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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园区工业总产值实际完成数达到当年市政府下达确保目标任务得2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80%的此项不得分。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2个百分点,园区总产值10-20亿元的加1分,20-50亿元的加1.5分,50-100亿元的加2分,100-150亿元的加2.5分,150-200亿元的加3分,200亿元以上的加5分,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
|
2
|
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县、区比重
|
10
|
当年园区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县、区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0%的,得10分。每增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1个百分点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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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工业项目投资
|
20
|
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实际完成数达到当年市政府下达确保目标任务得2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80%的此项不得分。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高新区、西城区、苏桥区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其他园区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
|
4
|
园区基础设施投资
|
20
|
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实际完成数达到当年市政府下达确保目标任务得2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80%的此项不得分。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高新区、西城区、苏桥区每增1000万元加1分,其他园区每增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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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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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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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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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园区制定特色工业园区发展计划得5分;园区1个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比重达到40%以上或2个产业比重达到60%以上得5分;园区1个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比重达到60%以上或2个产业比重达到80%以上得10分;在园区中形成相对独立特色园区,此园中园当年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或竣工投产和在建项目20个以上,且1个产业占园中园比重达到90%以上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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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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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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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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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按要求按时向自治区工信委和市工信委报送园区统计报表,每小一次扣一分,扣完此项得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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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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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台阶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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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规模夸台阶的园区实行加分。其中,园区工业总产值首次超50亿元加5分,超100亿元加10分,超200亿元加15分,超300亿元加20分,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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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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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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