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台港澳事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教〔2019〕303号
各县(区)教育局、台港澳事务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经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意见、向社会公告等系列程序,获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台港澳事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我市中小学校学习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34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008〕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人士,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士;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人士,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户籍的人士;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
第五条 下列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申请随迁子女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按照以下办法:
(一)在我市投资的,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二)在我市就业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三)在我市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由本地户籍配偶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申请随迁子女转学插班到我市公办学校的,对照以上办法由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户籍学生转学插班到公办学校的办法同等对待。
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含转学)公办学校时,需向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人及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在我市投资或就职或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相关信息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当面核对确认一致后即退还原件)。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情况的港澳台人士或其子女在我市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下简称港澳台居住证)的,与内地(大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同等参加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的待遇。
第七条 不符合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不符合第六条情况的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以及符合第六条情况但申请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未被录取的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需要入读民办学校的,以及符合入读公办学校的条件但选择入读民办学校的,按照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学生自愿入读的“双向选择”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申请入读(含转学)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申请时须向学校提交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校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提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原件由学校当面核对确认一致后即退还):
(一)国际学生本人和父母一方的护照、有效居留证件;
(二)港澳学生本人和父母一方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台湾学生本人和父母一方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统一登记后,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不核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接受申请。
第九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我市初中毕业要求升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须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需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享受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直接分配给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按同等分数线录取。
第十条 在我市投资或就业或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要求将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随迁子女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到其投资或就业或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接收安排。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入读我市民办小学、初中,按照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交学费,享受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在收取学费时按学期给予抵扣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入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