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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6)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就业创业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7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8/1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现就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开展特殊援助的对象范围

  本意见中的协保人员是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促进协保人员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做好协保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在“上海公共招聘网”开辟协保人员求职专区,发布针对协保人员的招聘与求职信息,促进其自主择业。有条件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专门开设协保人员职业指导室,配备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定期组织就业援助员开展调查摸底,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符合“双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确保在三个月内予以就业安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一)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协保人员,单位必须已为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

  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二)就业补贴的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的,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承诺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大龄协保人员正在单位(含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就业的,由本人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实确认;如果正在从事灵活就业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劳动经历等信息的记录和维护。

  (三)就业补贴的审核

  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申请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就业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给予享受就业补贴的大龄协保人员,应当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告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银行存折。就业补贴通过银行发放。

  就业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因本人未及时申请而逾期的就业补贴,原则上不予补发。

  (五)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大龄协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1、与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安置进入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

  4、领取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

  5、本人要求撤销就业补贴申请;

  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8、出国定居;

  9、死亡。

  四、生活费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