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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渝府发〔199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 、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改变为国家、单位 、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要求,现就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及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单位,下同)停止投资购建住房用于实物分配。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支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做好新旧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照《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出售,执行1998―1999年度房改成本价